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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公安局技防辦關(guān)于印發(fā)
《本市技防設施使用年限的規定》的通知
一、電視監控系統
1.CCD攝像機使用年限為6年。
2.電視監視器使用年限為5年。
3.專(zhuān)用錄像機使用年限為4年。
4.家用錄像機使用年限為2年。
5.數字硬盤(pán)錄像機使用年限為5年。
6.室內云臺使用年限為6年。
7.室外云臺使用年限為5年。
8.視頻矩陣控制主機使用年限為8年。
9.視頻切換器使用年限為4年。
二、防盜報警系統
1.入侵探測器使用年限為6年。
2.報警控制器使用年限為6年。
3.報警控制器備用電池使用年限為2年。
三、緊急報警系統
緊急報警按鈕使用年限為6年。